保险合同终止期为几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期为几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以及核算所使用的科目与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相似,但是在计量方面有较大的不同。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险合同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趸交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金额;保险合同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例10-8] 2016年1月1日,保险合同延平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间从2016年1月1日零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0000元,分10期于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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