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收入准则,保险合同收入确认
保险合同收入准则,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虽然,保险合同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确认条件之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表述相似,但二者在应用上有较大的不同。这是非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确认和一般企业收入确认条件的主要区别。保险合同收入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一年或短于一年),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一般也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保险合同收入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保险合同收入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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