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券业壮大“源头问题”,券商股东资质最新管理办法出台:放宽资质限定,明确非金融企业入股要求
财联社(深圳,记者邹晨辉)讯, 3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以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股权规定》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做了多处调整,颇具看点,包括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
证监会表示,《股权规定》及《实施规定》实施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照《股权规定》《实施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证券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等申请。
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重点涉及四方面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股权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股权规定》称,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外汇开户括以下三类:一是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是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等。
具体来看,《股权规定》称,证券公司主要股东除了满足第七条规定之外,还应该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股权规定》称,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股权规定》称,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
四是对新问题予以规制,为新情况留出空间。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完善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
具体来看,比如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二是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证券公司落实股权管理规范工作,可以根据《规定》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证监会释疑为何要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在当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中,证监会表示,此举一方面是落实新《证券法》的需要。
据悉,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因此,有必要根据新《证券法》,对《实施规定》相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证监会表示这也是落实简政放权的需要。为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必要对《实施规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以及变更股东等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
从具体的修改内容来看,证监会称,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在《实施规定》中的相应表述,比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审批相关表述,公司章程变更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等。
另外,还包括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比如,减少股东营业执照要求和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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