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110003: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20-05-26 15: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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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110003: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
基金110003: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附件2: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3.3 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上海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
3.4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5 投资人通过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投资人原始基金份额因权益分派产生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该原始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所托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3.6 托管于某一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
如拟委托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上证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指定交易手续;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以下第四章要求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3.7 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转托管
4.1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2 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已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投资人在上证所场内转出证券经营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三)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四)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4.3 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上证所)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该为整数份;
(二)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三)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上证所场内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第五章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5.1 上证所场内认购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认购申请,认购以金额申报;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认购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及场外认购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认购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认购确认数据,生成认购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基金募集结束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N日,基金发售终止日(最后一个发售日);
(二)N+2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3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终确认;
(三)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结束处理,并将认购确认结果传送上证所和基金管理人;
(四)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五)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其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
5.2 上证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与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与赎回确认数据,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附件2: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3.3 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上海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
3.4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5 投资人通过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投资人原始基金份额因权益分派产生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该原始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所托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3.6 托管于某一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
如拟委托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上证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指定交易手续;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以下第四章要求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3.7 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转托管
4.1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2 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已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投资人在上证所场内转出证券经营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三)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四)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4.3 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上证所)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该为整数份;
(二)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三)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上证所场内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第五章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5.1 上证所场内认购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认购申请,认购以金额申报;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认购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及场外认购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认购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认购确认数据,生成认购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基金募集结束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N日,基金发售终止日(最后一个发售日);
(二)N+2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3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终确认;
(三)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结束处理,并将认购确认结果传送上证所和基金管理人;
(四)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五)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其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
5.2 上证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与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与赎回确认数据,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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