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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源“卡脖子”背后尴尬:科研院所做了企业该做的事情

2021-05-06 09:38:33 外汇110
种源“卡脖子”背后尴尬:科研院所做了企业该做的事情科研人员受体制制约,不愿意或不能够到企业中去在种业问题再次被中央摆上议事日程之后,《种子法》的修改也正在加速。4月26日至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种子法》(修正案草
种源“卡脖子”背后尴尬:科研院所做了企业该做的事情
科研人员受体制制约,不愿意或不能够到企业中去

在种业问题再次被中央摆上议事日程之后,《种子法》的修改也正在加速。

4月26日至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种子法》(修正案草案)。4月29日,该次会议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五条对种业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与此同时,4月28日,在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孙好勤称,今年将积极推进《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着力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

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三次修改后,将迎来又一次修改。这是在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背景下,中国从立法层面对种业工作强化保障。

当然,修改《种子法》,保护知识产权,更是种业人员的普遍呼声。

种源被“卡脖子”的背后

之所以要打一场种业翻身仗,源于种源被“卡脖子”。在丰乐种业副总经理、总农艺师王浩波看来,以农作物为例,所谓“卡脖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种质资源来看,尽管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存有50多万份种质材料,但真正进行过精准鉴定的不到1%,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种质材料,到底有哪些优良基因,尚未进行过深入研究。

他说,这些种质材料的某个基因,一旦被国外研究发现有商业价值,抢先申请专利予以保护,那么中国将来要进行商业化应用的话,就会被别人“卡脖子”收取专利费。

二是从作物品种来看,一些高端蔬菜,比如炸薯片用的马铃薯、高端番茄、西兰花等,依赖进口。还有就是转基因品种方面,中国的育种力量还存在不足。

三是从种业技术来看,中国种业的基础创新能力较弱。比如转基因技术,玉米、大豆能够获得安全证书的基因转化事件寥寥无几。再比如基因编辑技术,虽然中国在应用方面做了很多,但这种工具基础性的原始技术在国外。

“这就相当于软件系统,国外科学家已经研发了很多年,虽然中国在某些方面可能也有个别专利,但大部分都是在其基础之上进行修修补补。绕来绕去,始终绕不开别人的成果,自然也就无法替代。”王浩波说。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张琴对此表示认同。她对记者表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育种技术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为40%左右,而且种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种业科研是一个完整体系,除了缺乏原创性的生物材料,中国在生物技术手段、育种设备的精准性等方面,都跟国外存在差距。

出现显著差距的背后,是中国种业研发起步晚、发展时间短,无法跟国外种业巨头上百年发展历史相提并论的客观现实。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线,在此之前,中国种业处于“四自一辅”阶段,即通过集体生产的组织形式,对良种采用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调剂。在此之后,中国种业就开始了三次革命。

第一次革命是从1979年开始至《种子法》出台前,称为“四化一供”阶段,即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实行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品种布局区域化。

第二次革命是从《种子法》出台至2011年,称为种业市场化阶段,即打破行政区划垄断经营种子的局面,鼓励科研单位建立种子公司,将竞争性机制引进种子行业。

第三次革命是从2011年国务院8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至今,中国进入现代种子产业阶段,逐步建立起以产业为导向,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产业体系。

在这三次革命中,有两个具有标志性的重要节点,一个是2000年《种子法》的出台,另一个是2011年国务院8号文的出台。前者允许民营种业企业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垄断,后者进一步确立种业企业成为育种创新主体的地位。这意味着,中国种业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客观看待中国种业研发体制

除了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的客观现实,外界也需要客观看待中国种业的研发体制。行业内既要看到它可以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又要认识到它对种业转向更好发展阶段的掣肘。

2000年《种子法》出台,中国种业正式进入市场化阶段。国家科研单位所培育的品种,开始从“无偿交企业经营”转向“有偿转让企业经营”。在此之前,育种成果都来自于国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到2001年后,尤其是2011年后,才确立了企业在育种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中国种业才逐渐形成科研单位以基础研究为主、应用研究为辅,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科企合作的商业化育种新格局。

对于这20年来中国种业的发展,张琴评价,前10年,企业搞企业的,科研搞科研的,“两张皮”现象非常明显。后10年,虽然针对市场需要进行了科企合作,科研机构开始重视应用研究,种业向着好的方面转变,但又出现不愿意从事基础研究的情况。

她说,搞应用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可以快速实现成果转化,获取经济效益。然而,辛苦从事基础研究做原创工作,最终还不知道能否成功,加上当时社会上流行“造不如买”的科研思路,对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够重视,这些客观上影响了种业科研的积极性。

这样一来,中国种业自然就出现重视短期利益、基础研究不够扎实、原创性材料不多、同质化产品泛滥的弊端。

“科研院所做了原本企业应该做的事情,正是这一体制形成的问题。”王浩波说,全国100多家农科院,有很多的专家、技术人员都在做跟育种相关的工作。当前,科研院所仍然是种业研发的主力军,掌握着人才、资金、育种材料等大量资源,原本应该在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但他们将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在常规育种方面,许多课题组免不了进行低水平、重复性的育种,尽管这些年可能有一些新技术的应用,但欠缺真正的原始技术、原始创新,跟国外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2011年国务院8号文明确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科研人员还是受体制制约,不愿意或不能够到企业中去。

王浩波举例称,科研人员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去的话,会出现较大的待遇落差,比如在行政级别、退休待遇等方面。而且企业经营面临市场风险,科研人员到企业的后顾之忧较多。再比如科技资源配置方面,不论是基础研究还是育种方面的应用研究,有限的科研课题和经费都是优先给科研单位,而真正有育繁推能力的种业企业,育种方面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支持十分有限,基本上没有专项支持企业的项目设置,研发投入几乎全靠从市场挣来的钱反哺。

还有国家政策导向跟组织部门的考核要求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况。本来国家政策鼓励科研单位的专家到企业中去发挥作用,但组织部门要求处长以上领导不能到企业兼职或入股。其实,一个科研单位处长级别的领导,往往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学科带头人。这自然限制了科企合作的深度,对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无疑是一种束缚。

“虽然在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中,企业被定位为主体,但是缺乏人、财、物,怎么成为创新主体呢?”王浩波说。

张琴表示,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这个思路是对的,它推动了竞争、研发,提升了种业实力。在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在市场繁荣起来之后再予以规范。

如何打好种业翻身仗?

纵观德国、美国种业发展史,巨头企业或是先以化工产品起家,而后在发展农化产品的基础上,开发相应的种子产品;或是在新植物品种专利权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企业积极投入种业研发,并开启了种业公司的大兼并时代。

民建安徽省委副主委、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对记者表示,中国种业的国情和制度,跟西方国家存在较大不同,无法完全像国外一样,由公司主导,形成垄断性的世界巨头。当然,不排除会出现央企跟国外种业巨头跨国联姻,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形成种业航空母舰的情况。

王浩波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种业发展的经验,但在现实条件下,不太可能重复他们的路径,而是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体制的优势,首先要想办法从体制上,将科研院所跟企业的职能进行合理分工。

具体来说,掌握着大量科研资源的科研院所,一定要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取得关键技术的原始创新,然后将这些科研成果转让给大型种业企业去培育新品种。在推广过程中,企业深入挖掘品种的优缺点,需要改进的地方,再反过来促进科研机构完善技术,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要立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比如修改《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解决低水平、重复性的同质化育种问题,不然在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同时,还会浪费大量资金。

丰乐种业总经理戴登安对记者表示,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支持,不能像撒胡椒面那样,而是要精准扶强扶优。此外,对新品种的审定,可以全部改为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企业自行承担品种推广的后果,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实验过程、数据,以及提供给备案部门的资料负责,一旦作假,就会受到严厉惩罚。这对企业扎实练内功,做大做强是有好处的。

对于前沿的生物育种技术的产业转化,戴登安提到,国家政策一定要明朗,给到企业明确预期,否则会影响企业投入的积极性。

张琴则提出,要解决科技上的“卡脖子”问题,最关键的还是激励机制要跟上,“通过利益分配,让科研人员能够享受到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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