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分类的思路,保险法司法解释
保险法分类的思路,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以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为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在不同领域体现出不同的作用。按照一定的标准,保险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一)按照保险立法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这也是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来划分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法分类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法分类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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