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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piaola_华夏003003

2020-09-10 19:35:37 外汇110
gupiaola_华夏003003买卖双方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主支付了142万定金,但卖主见房价天天在上涨,故向买主提出加价10万元,结果买主也答应了,但卖主还是不肯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再找理由拖延时间,发展到后来则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且将142万买房定金全部退还买主。买主无奈之下将卖主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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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主支付了142万定金,但卖主见房价天天在上涨,故向买主提出加价10万元,结果买主也答应了,但卖主还是不肯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再找理由拖延时间,发展到后来则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且将142万买房定金全部退还买主。

  买主无奈之下将卖主告上法院,认为卖主恶意违约,应向其支付双倍定金,即除退还的142万外华夏003003,还应再向其支付142万。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gupiaola作出一审宣判,买卖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卖房人应再支付原告购房定金142万元。

  南京市民张锋(乙方)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丙方)居间介绍,与浙江义乌人王明(甲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由张锋购买王明的房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710万元,其中含定金142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炒股,总额300万元,乙方同意于2016年2月26日前与炒股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炒股资金华夏003003全部划入资金监管账户;如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炒股申请,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信誉批准或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gupiaola以现金解交监管账户;双方还确认,定金于2月4日前结清,定金到位此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后,张锋如期向王明支付了购房定金142万元。因房屋存在炒股抵押担保,双方交易无法通过监管帐户进行。中介公司遂组织双方至招商银行申请购房炒股,但王明认为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需要卖方提供担保,故不同意签订合同。

  2月24日,中介公司通过微信联系王明,要求其提华夏003003供张锋申请农业银行信誉所需材料,王明未予回复。后中介公司联系买卖双方,确定于2月29日到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但王明称要到3月2日才有时间。3月初,中介公司组织双方到农业银行申请炒股,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3月27日,中介公司通过微信联系王明,告知卖方的炒股审批将要结束,首付款将要到位,请其对出售房屋进行解押。次日,王明回复中介公司,买方已经超过履行期限,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当日,中介公司回复王明,“你总是称忙没有时间,没有完全配合买方签订炒股合同,导致炒股时间延迟,这不能怪买方。”

  3月30日,中介公司两次告知王明,称张锋申请的银行信誉已通过审批,请其尽快将出售房屋解押。

  当日,王明提出以下要求:房价上涨厉害,张锋须增加10万元购房款,中介公司提供炒股通过审批的资料,张锋提供首付款,然后三方于清明节后共同办理解除gupiaola抵押手续。对于王明的加价要求,张锋开始没有同意,后在中介公司的劝说下,张锋同意增加10万元购房款。

  4月1日及4月6日,中介公司又通过微信联系王明,请求对房屋解押,但王明未予回复。之后,中介公司又多次联系王明,但王华夏003003明要么称没有时间,要么确定了时间又不办理。4月20日,王明通过微信回复中介公司,认为合同履行期限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张锋构成违约,将委托朋友处理。4月22日,中介公司又通过微信联系王明,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王明没有回复。

  5月3日、4日王明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42万元。5月10日,张锋一纸诉状将王明告上法院,并将中介方列为本案gupiaola第三人。

  张锋在起诉中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按每日213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第三人配合原、被告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华夏003003担。法院受理张锋的起诉后,王明随后提起反诉,主张张锋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王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锋定金142万元;驳回张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解除王明与张锋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驳回王明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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