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保护投资者,“董监高”应成为重要监管对象
在资本市场,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把上市公司高管列入重要监管对象,是其中重要一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通报了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情况。申请复核主体较为集中,主要为个人,申请人中95%以上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下称“董监高人员”)。
申请复核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应该给予充分尊重,但另有一组数据也说明了董监高人员在上市公司违反纪律方面是主要群体:2019年至今,上交所共计做出308单纪律处分,涉及329家上市公司、1134名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等相关主体。
从通报中可以看出,涉事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未能认真尽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申请人称对此不知情;公司不实、延迟披露年报,申请人称年报审议时间不足;并购重组信披违规,申请人辩解为违规行为是交易对方恶意犯罪导致且自身未参与、不知情;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申请人称已就业绩预告做出了提醒、需依赖会计师意见,股价变动与信息披露无关。这些董监高人员的复核申请理由没有得到上交所的支持,上交所总体认为,上述申请复核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能勤勉尽责”,这句话是关键所在,但还不够。董监高人员对一家上市公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缺少专业水准,反而是在具备专业水准的同时暴露出职业道德的缺失。现在流行的“割韭菜”、“薅羊毛”等俗语很多就是一些无良的董监高人员推波助澜。进一步夯实这个群体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才能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首先是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执法体系要提高效率,防止“小雷”演变成“大雷”。
这里举一个例子。拿广东榕泰(600589.SH)来说,公司本月13日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实,这家公司存在的违规嫌疑已经多年。数据表明,2012年到2015年间,公司净利润都是逐年递减,但是从2015年到2018年间,公司净利润开始连续3年逐年递增。到了2019年年报,不仅当年突然爆出巨额亏损,而且一年亏掉过去数年的利润总和。这其中到底有没有猫腻,相信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
其次是要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职业处罚和民事赔偿力度,对职业道德缺失的董监高人员要有“一罚定终身”的威慑效果。
但现在看起来,对董监高人员违规的处罚力度还有点畸轻。在上述广东榕泰案中,证监会决定除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处以330万元罚款之外,其余责任人分别处以160万元到20万元不同数额的罚款。证监会的这个处罚当然有其法规依据,主要是针对信息披露、虚增利润等方面的,未涉及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受到损失并获得相关责任人赔偿是一把更加高悬的利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飞乐音响虚假陈述案,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这还是上市公司这个主体对部分投资者的赔偿,负有虚假陈述责任的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尚未明晰。
第三是对董监高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明示相关责任,强化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这当然是大方向,但仅靠“强调”和相关人员的自律是不够的。今年3月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董监高人员的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其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的状况也会得到根本改善。
总之,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下一步,行政监管毫无疑问会越来越严,也会打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一套组合拳,相关案件被移送刑事制裁的比例也会提高。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也面临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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