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降低政府杠杆率的重要方面是关注隐性债务
降低政府杠杆率最近被屡屡提及。3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引导地方利用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合理降低政府杠杆率,防止盲目铺新摊子,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应该看到,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政府杠杆率通常是指政府负债率,即政府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根据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年末,政府负债率为45.8%,低于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但同时,如果考虑到2019年政府负债率还是38.5%的话,就意味着2020年因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扩张性政策使得政府债务率提升了7个百分点以上。
更重要的是,45.8%的杠杆率只是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其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也不可忽视,因为这个数据透明度不够,潜藏的风险更大,这包括各种隐性的财政担保或者变相的财政支持和承诺。在这个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重要角色。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和这些融资平台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这些平台公司的部分债务“算作”地方政府债务。
事实上,此前,决策层对地方违法违规新增隐性债务进行了多轮整治。2020年财政政策执行报告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即使如此,2021年预算报告在谈及预算执行和财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时仍明确指出,违法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重。
就在上月下旬,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背后的数字是,截至2020年底,当年新增地方国企违约债券150只,违约金额1697亿元,相较2014年分别增加了约24倍和126倍。虽然绝对数字并不大,但其中的苗头性不可忽视。
去年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1年要“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强调降低政府杠杆率,这体现了决策层对遏制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的决心;明确防止盲目铺新摊子,也是告诫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要大肆举债特别是违规举债搞建设。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开好局不是追求超常规增长,不是超出自身能力铺摊子上项目。
财政部部长刘昆去年12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提到: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并明确提出,要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刘昆上述文章也提出了明确思路,包括硬化预算约束,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等。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呢?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成了当地投资的重要融资平台,这些平台往往是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大项目投资的主体。动辄上百亿元的投资对这些投资平台来说不是大问题,因为其背后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支持。但这些项目能否产生预想的炒股知识效益往往被忽略。
因此,要真正降低政府杠杆率,就不应该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加快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上述问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要做的是打破政府的隐性担保,打破刚兑,打破国企信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总之,降低政府杠杆率是一个大方向,这包括政府的显性债务更包括隐性债务。为此,2021年预算报告明确,会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将严禁新增隐性债务作为红线、高压线,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充分考虑到杠杆的利与弊,既要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又要地方不唯GDP,量入为出,不大规模举债特别是违规举债搞建设,不要借助平台增加政府的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