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一季度罚金超去年两倍,增资成转型“救命稻草”
信托业增资潮持续。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中航信托、陕国投信托、浙金信托、大业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宣布拟增资或已经完成增资。
“行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信托公司新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净资本消耗将持续增加,未来可能面临资本不足的压力。信托公司纷纷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升资本实力,以增强对未来风险的抵御能力。”多位业内人士对称。
在多家信托公司补充资本的同时,严监管也在继续。今年以来,已有9家信托公司领到罚单,罚金合计超过4000万元,是去年全年信托公司所受罚金的2倍还多。
增资潮持续
3月11日,中航资本发布公告称,拟通过控股子公司中航投资以自有资金20亿元向中航信托增资。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中航信托的注册资本为64.66亿元,增资价格经增资方协商确定为每股3.154元。
“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转型背景下,本次增资有利于提升发展质量,优化业务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对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的审慎监管要求。”中航信托称。
此前,1月22日,陕国投信托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1月18日,浙江东方发布公告称,子公司浙金信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实施增资扩股,股份总数由17亿股增至28.8亿股;根据评估结果,浙金信托本次新增股份认购价格为1.44元/股。
不仅如此,在今年一季度,中粮信托、大业信托已经分别完成增资。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相继有12家信托公司增资扩股,合计增资额为266.48亿元,均高于2018年和2019年。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预计2021年仍是信托公司增资的大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以及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两项指标。当前净资本监管成为信托公司经营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是衡量信托公司实力强弱、风控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挂钩。信托公司的净资产及净资本将直接影响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固有业务规模,进而影响信托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有分析人士称,传统业务模式已难以支撑信托业的扩张,信托业已经进入了转型期,逐步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方向回归,由传统业务逐渐向家族信托、股权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标品投资信托等新领域转型的趋势日益显著。作为业务发展的根基,净资本规模成为信托公司能否成功转型并应对市场风险增加的重要保障。
一季度罚金逾4000万元
记者盘点发现,今年一季度,共有浙金信托、四川信托、中海信托、渤海信托、中建投信托、长城新盛信托、中信信托、苏州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受到处罚,罚金已经超过4000万元。据公开数据,在2020年,地方银保监局对10家信托公司共开出18张罚单,罚款金额总计不到2000万元。
其中,3月12日,四川信托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490万元,创信托行业罚单金额之最。据处罚信息的内容,四川信托存在以下多种违法违规事实: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等。
另外,浙金信托因“未按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被罚25万元。中建投信托因“贷前贷后审查不严导致大额信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账户,并最终导致贷款资金用途与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准确反映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被罚75万元。长城新盛信托因“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150万元。
“全行业仍然存在受托人职责不清晰、定位有偏离等问题,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大量存在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受托履职不力引发的操作风险,这本应是信托公司风险防范的重点。但当前信托业在受托履职管理的全流程各环节均存在瑕疵,比如尽职调查时不全面不审慎;产品推介时夸大收益淡化风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未如实揭示项目风险信息,甚至隐瞒资金真实投向;投后管理不完善,信托资金被挪用甚至无法回收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导致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严重,并不可避免地转化为表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银保监会原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表示。
黄洪还称,信托业缺乏积极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主动性。行业主观上存在惰性,转型发展的积极性、能动性存在欠缺,过度强调转型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依然对通过简单的影子银行业务和通道类业务盈利存在路径依赖和幻想,主要提供同质化、低端化的信托产品,缺乏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信托财产稳步升值增值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