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9岁孤女成老赖,法院致歉,孩子不应承担这一切
河南郑州,陈某为还赌债要卖房,遭妻子反对后,给妻子和岳母下安眠药后将二人杀害,留下一个1岁的女儿陈蔓。后陈某55万将房屋出售给王某,9个月后被
河南9岁孤女成老赖 法院:我们错了
河南郑州,陈某为还赌债要卖房,遭妻子反对后,给妻子和岳母下安眠药后将二人杀害,留下一个1岁的女儿陈蔓。后陈某55万将房屋出售给王某,9个月后被抓并被判死刑。王某无法过户,8年后起诉陈蔓返还,法院判决”父债子还”,并将9岁的陈蔓列为”失信人”。
一起因赌博引发的家庭悲剧的长尾效应。详细看了女儿的律师的文章,说句实在话,不敢恭维。今天我就带大家来梳理一下这个案件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应对。
一、本案将9岁的陈蔓列为被执行人是否妥当?
我个人认为,非常不妥。
尽管陈蔓未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陈某的债务。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债务,但将其列为”失信人”并限制消费,简直就是荒谬,真的有这个必要吗?陈蔓可能是最小的失信人了吧?
法院判决陈蔓返还55万,那么现在房子是否过户到陈蔓名下呢?房屋腾空给陈蔓了吗?如果没有过户、没有收房,陈蔓还没继承到房屋,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能执行她吗?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又不是不还,又不是不能执行。拿对付老赖的手段,限制一个小孩子消费,真的好吗?小孩有多大的消费权利?有这个必要吗?我们的执行法官是不是动动脑子啊?
二、关于陈蔓代理律师的说法,提几点建议。
1、以诉讼时效抗辩,却又主张合同无效,自相矛盾。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无论什么原因,王某支付的购房款是需要返还的。你自己都主张合同无效,这不是帮王某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吗?所以王某是否善意取得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否真给了陈某55万。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签署,并不是无效合同而是有效合同,只是无法过户而已。而签订合同时,陈某已将妻子杀害,所以属于妻子的份额部分继承开始,已经处于共有状态,此时转让涉及其他共有人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更为合理。
2、我认为,你没有理解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区别。
你主张解除权超过诉讼时效,又说违法无效合同?想表达什么呢?约定解除有解除权的丧失问题,法定解除有1年除斥期间吗?难道他们合同中有约定解除条款?
你认为王某超过解除权时效,不再享有解除权吗? 那你的意思是王某诉继续履行合同吗?从法律上讲,即使房主去世了,买家是可以起诉房主的继承人,要求过户的。陈某当时急于出售房屋,肯定是便宜卖的,加上这几年房屋疯涨,房价至少翻了一番,哪个更合适,不言自明吧?
所以,代理思路很重要。首先要搞清楚法律关系。
3、说王某协助陈某杀人潜逃,依据是什么?
如果公安机关未予以认定,法律事实是讲证据的。我个人认为,律师这样下定论,发布这样的信息,很危险。你很想帮这个孩子,我非常理解,但不能不顾法律事实,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自己都保护不好怎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呢?希望您能看到我的文章,或许可以为您提供一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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