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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约分类,再保险合约组合

2021-03-04 12:02:47 外汇110
再保险合约分类,再保险合约组合再保险合约分类,再保险合约组合再保险又叫分保,再保险合约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一种行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约分类,再保险合约组合

再保险合约分类,再保险合约组合再保险又叫分保,再保险合约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一种行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与原保险合同相比,再保险合约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合同主体不同。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保险业务,即分出人将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3)合同的性质不同。再保险合约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补偿性或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摊,因此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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