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组合凸性,债券组合证券化
2021-02-25 08:46:19
外汇110
债券组合凸性,债券组合证券化债券组合凸性,债券组合证券化在信托方式下,独立第三方在成立信托之初注入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债券组合以满足法定要求,然后由信托来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发起人的资产。通常情形下,信托作为独立于发起人之外的一个法律实体,不会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债券组合这里也存在一些不
债券组合凸性,债券组合证券化
债券组合凸性,债券组合证券化在信托方式下,独立第三方在成立信托之初注入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债券组合以满足法定要求,然后由信托来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发起人的资产。通常情形下,信托作为独立于发起人之外的一个法律实体,不会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债券组合这里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债券组合特别是在信托管理人发行优先债券与次级债券组合的情形下。
优先债券与次级债券组合意味着受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首先用于偿还优先债券的本息,剩余资金才用于偿还次级债券。债券组合鉴于次级债券的风险要大大高于优先债券,为了增强信托所发行债券的信用,一般由发起人购买大部分次级债券。然而,证券的高风险往往是与高收益相伴随的,次级债券也不例外,它往往拥有“剩余权益”(residual interest),即当作为偿债支持的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超过预期金额,在支付了优先债券固定数额的本息以及次级债券本息后尚有溢余时,这部分溢余也归属于次级债券持有者,债券组合称为“剩余权益”。当这部分“剩余权益”在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金时(由于信托的法定资本金仅仅是名义上的,因此剩余权益往往超过前者),必然引起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否可以将剩余权益视为信托的准资本金,并据此认为信托实际上成为发起人的从属公司?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无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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