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联合法特点,权益联合法适用条件
2021-03-12 11:19:50
外汇110
权益联合法特点,权益联合法适用条件权益联合法特点,权益联合法适用条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合并方对企业合并所取得的净资产或股权投资,需要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不按公允价值调整;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对价,权益联合法也按其账面价值转让,不确认转让损
权益联合法特点,权益联合法适用条件
权益联合法特点,权益联合法适用条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合并方对企业合并所取得的净资产或股权投资,需要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不按公允价值调整;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对价,权益联合法也按其账面价值转让,不确认转让损益;合并中不涉及商誉的确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权益联合法。权益联合法是核算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权益性证券交换而完成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也称权益结合法。由于合并各方将企业作为各合并企业股东权益的一种联合,而不视作购买行为,因此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结果不会产生商誉或负商誉。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权益联合法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权益联合法即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问题,即不确认新的资产,权益联合法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对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对控股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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